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說明

  1. 環境部公告之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」,規範指定公告的固定污染源應落實煙道監測( 環境部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平台 )。
    連續自動監測數據優點如下:
    • 建立完整污染排放資料庫,提供公害糾紛事件鑑定參考資料。
    • 藉由電子媒體申報,減少業者申報所需時間,提升污染排放資料之品質。
    • 以自動儀器全天候檢測污染排放情形,杜絕廠商心存僥倖摸黑偷排未經防制設備處理之廢氣。
    • 取代人工採樣檢測可能產生之誤差,使檢測數據更具代表性。
  2. 依據管理辦法定期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校正查核。
  3.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校正及查核是為確保數據準確性,作業期間需要檢驗監測的高低極限範圍,所以數據會顯示極高或極低,依法屬於無效數據。
  4.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遇有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」第9條第1項及第2項情形,依據該辦法第10條規定以煙道檢測替代。

排放標準說明

  1. 網頁呈現本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CEMS連續監測數據,包括:
    1. 粒狀污染物:每6分鐘1筆平均值(不透光率)
    2. 氣狀污染物:每15分鐘1筆平均值(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、氯化氫)
  2. 依據「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」之排放濃度法規標準如下:
    • 二氧化硫(SO2):80 ppm
    • 氮氧化物(NOx):180 ppm
    • 一氧化碳(CO):120 ppm
    • 氯化氫(HCl):40 ppm
    • 不透光率:10 %
  3. 依據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」第13條第1項規定: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者,其每日量測值應符合規定(如下):
    1. 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監測數據,其6分鐘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。
    2. 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,其1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。

環評加嚴標準說明

  1. 本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環評承諾加嚴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:
    • 二氧化硫(SO2):20ppm
    • 氮氧化物(NOx):70ppm
    • 一氧化碳(CO):60ppm
    • 氯化氫(HCl):30ppm
  2. 環評主管機關依「環境影響評估法」第18條規定監督開發單位營運情形

即時數據

資料筆數: ${total} 筆
不透光率:每6分鐘1筆平均值。
氣狀污染物:每15分鐘一筆平均值,整點時之藍色數值為小時平均值
檢測時間 不透光率
%
二氧化硫
ppm
氮氧化物
ppm
一氧化碳
ppm
氯化氫
ppm
氧氣
%
法規標準值 10.0 80.0 180.0 120.0 40.0 ---
環評標準值 10.0 20.0 70.0 60.0 30.0 ---